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侵袭性真菌病的定义

2018年10月10日 7768人阅读 返回文章列表

 2002年, EORTC侵袭性真菌感染协作组(IFICG)和国立变态反应与传染病研究所(NIAID-MSG)共同发表了有关免疫缺陷病人侵袭性真菌感染的诊断标准。此定义的推广,促进了医生在该领域内的交流。

      2007年, 指南制定专家组根据既往的反馈, 对指南进行修订以使侵袭性真菌感染的诊断标准更加明确。新标准的适用对象扩展到所有接受器官移植的患者、接受激素治疗的患者以及重度免疫缺陷患者,对于ICU患者,由于无法明确其高危宿主因素、及其与真菌感染相关的临床表现和特征, 故未将ICU患者作为一类特殊人群纳入新标准中。武汉市第三医院皮肤科彭才智
      Donnelly教授指出, 新标准将就以下五个方面做主要变更:
      1. 名称:将以前标准中所谓的侵袭性真菌感染,调整为侵袭性真菌病,特指由真菌感染引起的疾病。
      2. 拟诊的诊断标准:宿主因素加侵袭性真菌病特异临床特征和表现,无真菌学依据、无法获得标本或者是获得标本的检查结果是阴性。
      3. 宿主因素:中性粒细胞缺乏、类固醇激素治疗被保留在新的标准中。同时增加了3个新的宿主因素:接受异体造血干细胞移植、接受明确的T细胞免疫抑制剂的治疗、先天性重度免疫缺陷。原来标准中的三项,如体温、四天以上的持续发热及GVHD被剔除。
      4. 临床特征:新标准中不分主要和次要临床标准。
      5. 真菌学检查:新标准中,真菌学检查既包括直接镜检, 又增加了血中抗原测定, 如已经被标准化的GM实验。
      综上所述, 新定义确定以宿主因素、临床特征和真菌学依据,来确诊或临床诊断患者是否患有侵袭性真菌病。如果患者有宿主高危因素,也有临床特征表现,但是没有任何真菌学诊断依据,则定义为拟诊患者。如果患者有宿主高危因素,也有临床特征表现,同时有任何真菌学诊断依据,则应定义为临床诊断患者。确诊病例仍然需要获得病人的组织学标本,或是直接镜检,或者是通过培养获得阳性结果。确诊病人的诊断,不需要有任何宿主高危因素或者其他临床特征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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